2013年4月21日 星期日

「屹」:聖經真的在譴責同志嗎?

轉載自同光教會



我覺得,同志的基督徒老是被聖經的那些經節絆住。

但事實上,同志們,不用怕,因為簡而言之:

聖經那些經節所講的禁忌對象不是指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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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信仰以聖經為依歸,因此討論基督信仰是否反對或贊成同性愛,必須先看聖經的觀點。同性愛有兩個討論的層次,一個是同性間的愛情(親密關係),一個是同性間的性行為。整本聖經關於愛情的直接討論只出現在《雅歌書》,而且只談到異性愛情。有關異性婚姻的記述非常多,但絕大部分是舊約聖經中父權社會的一夫多妻實況,而且多半跟愛情無關,而是財產與勞動力的交換。即使在新約聖經使徒書信中主張一夫一妻,也還隱含著男尊女卑的觀念。



從聖經成文的年代以及寫作者的背景來看,同性愛情並沒有成為聖經討論的主題;聖經中只有關於「特定情境中的同性性行為」的討論。既然聖經中沒有直接討論同性愛情,我們就無法直接引用聖經來判斷同性愛情的可否,因此也無所謂反對或贊成。至於聖經對同性性行為的看法,讓我們一一檢驗。



>> 《創世記》19:1-29的所多瑪城和《士師記》19:1-29的基比亞城



這兩段經文描述一個城鎮的居民企圖集體性侵害無處落腳的旅行者,令人不寒而慄。但許多人卻把關注的焦點放在「企圖強姦男性」上,彷彿使人不安的最大原因是「可能的受害人的性別是男性」,而忽略了「強姦本身就是一種暴行、罪惡,無論受害者的性別是男是女」。我們同意《創世記》19:1-29在描述一項罪行,但究竟是因為「同性愛情」是罪?或是因為「同性性行為」是罪?還是因為「性侵害」是罪?假如是前者,那就必須先假設「所多瑪城裏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是同志,而且他們對天使(假定是男性)有情感上的愛戀,顯然這是不成立的。



其次,如果所多瑪城居民企圖性侵害旅行者是罪,究竟是罪在加害人/被害人的「性別」?或是罪在「性暴力」?《以西結書》16:48-50、《馬太福音》10:11-15及《路加福音》10:8-12已經給了清楚的答案:所多瑪城被毀滅的主因是沒有善待陌生人,並不是因為同性愛情,更不是因為同性性行為。



同樣,《士師記》19:15中居比亞城居民顯然沒有接待客旅的善心,所以才有一群無賴膽敢企圖侵害那個利未人,導致利未人的妾慘遭姦殺。用一項無關乎同性愛的集體暴行來譴責同志,顯然是牛頭不對馬嘴。結論是:《創世記》19:1-29強調的是「善待客旅」的重要。



>>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未記18:22)



《利未記》是以色列人的宗教法典之一,由以色列人的祭司階級在亡國後寫成,他們相信以色列亡國是因為沒有嚴守以色列宗教的戒律,所以對任何跟異族、異教有關的事物都深惡痛絕。「可憎惡」的原文特指與偶像崇拜相關的可憎惡之事。此兩節經文譴責的是異教神廟香客與(同性)廟妓的性交儀式,不是同性愛。



>> 「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26-27)



一般相信,使徒保羅是本卷《羅馬書》的作者,也是下列經文出處《歌林多前書》和《提摩太前書》的作者。在保羅的時代,人類並沒有把同性愛視為一種可能身分認同,但他們的確會看見某些人從事同性性行為。在保羅的生活周遭,能看見的同性性行為會是什麼?就是異教神廟中的性交儀式。在《羅馬書》1:18-32,保羅申論因為非猶太人不順應自然,才去信從異教,才會從事異教神廟中的同性性交崇拜儀式。值得注意的是,保羅也認為女人蒙頭、男人短髮才是順應自然。因此,「自然」在保羅來說其實是「習慣」。



>> 「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哥林多前書6:9-10)



至於在《哥林多前書》6:9中的「孌童」這個字眼,與《馬太福音》11:8、《路加福音》7:25中的「細軟衣服」在原文是同一個字,用來形容人怯懦、不能堅持正義,後來被引申為供人玩弄、穿著打扮像女性的年輕男妓。而《哥林多前書》6:9及《提摩太前書》1:10提到「親男色的」,原文意思就是「神廟男妓」,不是現代人說的「同性戀者」。



>>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1:9-10)



而《哥林多前書》6:9及《提摩太前書》1:10提到「親男色的」,原文意思就是「神廟男妓」,不是現代人說的「同性戀者」。



>> 「又有不守本位、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主用鎖鍊把他們永遠拘留在黑暗裏,等候大日的審判。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地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猶大書6-7節)



第7節「逆性的情慾」一詞原文直譯是「追求另一種肉體」,也就是「跟不應該發生性交的對象發生性交」。誰是不該發生性交的對象?就是第6節提到「不守本位」的天使,這個典故出自《創世記》6:1-8中天使跟人類女子之間「跨物種的性交」;所多瑪城居民假使性侵害天使得逞,也是一種「跨物種的性交」,這就是作者所說的「逆性的情慾」,這顯然不是我們說的同性愛。



耶穌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7-40)基督信仰的核心價值是「愛」,愛的範圍不僅在人與上帝之間,也在人與人、人與自然之間。基督信仰中的愛,不是兒女私情,而是一種合乎上帝心意、合乎「義」的存在/生活方式。



基督徒同志最在意的問題,就是身為同志,能不能得到上帝完全的愛?《創世記》說萬事萬物都是上帝創造的,而且上帝看祂所造的都是美好。每個人都由上帝親自創造,上帝當然喜愛並祝福祂自己所創造的每一個人,不論是什麼樣的人。詩人見證說:「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詩139:13)先知也同樣宣達上帝的心意:「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耶1:5)「我以永遠的愛愛你。」(耶31:3)因此,不管是什麼人、什麼身分,上帝已給了每個人完整的愛,性身分只對不肯接納同志的基督徒造成困擾,對上帝完全不構成問題。上帝喜愛並祝福同志,就好像祂也喜愛並祝福異性戀者一樣。



基督信仰與聖經只能認可異性婚姻嗎?舊約聖經未指明一個人應當有幾個配偶,不過新約《提摩太前書》3:2,12 可視為支持一妻一夫婚姻。有人根據《創世記》2:20-25,認為神最初造男造女,所以婚姻必須是女男結合。但《創世記》中提及上帝造男造女所用的字眼,是「生物性」而非「社會性」的用語。所以,《創世記》作者與編者的用意並不是在談論婚姻關係,只是在說明上帝創造人類有女有男。



耶穌論到婚姻時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因為有生來是閹人,也有被人閹的,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太19:11-12)「閹人」的原文意指由於特殊因素而不能生育或未婚者。耶穌在這裡宣示:並非所有人都適合異性婚姻,有人是天生的,有人是後天的,還有人是因為恩賜的緣故。此外,耶穌說:「當復活的時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太22:30)可見,即使是異性戀婚姻,在復活的生命中也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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