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讀之前反同性婚姻的文宣了,因為很可能每看一頁都有很多感觸
在此筆記一下
::第一頁::
提到「反對高度政治化的同志運動不代表反對同志本身」,恩恩其實沒想像中那麼糟
「不全盤否定同志運動的訴求,但要質疑不合理的訴求」,恩恩也有道理
不過後面就開始說,同運引用了很多國家宣言條款,說那些條款保障了同志的婚姻權,接著就開始批說那些宣言根本沒有把婚姻當成同志人權的意思在
不過我當然相信之前任何有關於婚姻的人權宣言一定都是以異性戀為主體,這就是為什麼同志要發起運動啊= = 如果用之前不合理的宣言來說同運的訴求是錯的,本末倒置了吧= =
同運引用的人權宣言條款是錯的,但不代表同志不可以有婚姻權。我想這就得牽涉到婚姻的定義了。
「伴侶聯盟提到...家庭不單是社會約定俗成的建制,更是天然/自然(是的,它有加斜體,其實還有粗體)的社會單元。只要看大自然的秩序,甚至男女身體的構造,都得知男女才是自然的配對,亦只有男女才可自然地產生後代。我們的身體基本上是設計給相配的異性性行為,而不是同性性行為。」
又來了,自己定義「自然」來反對同運的訴求。同運就是要反對這樣子的定義啊
::第二頁::
伴侶盟連署草案,直到現在我才去看這個草案,才知道原來這草案想得比我原本想的還多,而且也有比我想得還好的計畫
第二頁講的比較有一點道理了,也是我之前有思考過的問題。這裡說對同志有差別待遇不等於歧視同志,就好像不給小孩開車不是對小孩歧視。
但是,「只有那些產生影響的歧視,才是法律應該考慮的。假若婚姻制度是一種肯定,而同性戀在重要層面上沒異性戀那麼值得肯定──因兩者本來就有分別──例如只有異性戀家庭能撫養自己親生的子女,為他們的成長提供最好的環境。那讓異性戀者結婚但不讓同性戀者結婚,不能說是歧視。」
如果說只有最後一兩句,我可能還可以接受。但前面多了這麼多狗屁反而讓這段文字扣分了。所以到底是說婚姻是用來撫養自己親生的子女,還是提供成長的環境......???前者否決了領養的異性夫妻,後者莫名的否定同志的能力。
裡面提到人權概念不應隨意擴充,若隨意擴充人權內容(特別是歧視法那種基於「公平理念」的禁制性法律)就會適得其反。這個還比較站得住腳一點。
裡面還說認可同性婚姻並非普世價值。這就是同運最麻煩的地方吧,確實贊成反對可能是五五坡,沒辦法有壓倒性的說服力。
靠,有一句話很好笑。「同性婚姻那樣大爭議性的條例,不單會影響不少台灣市民,特別是那些不認同同性戀的人的權益」乾!是關他們屁事哦!同運訴求之所以讓人認同的理由就是,是為保障同志的權益,而沒有要剝削異志的權益。除非...它指的是歧視的權益??
完了我覺得我看這分文宣會看很久。
:第三頁:
現在又再質疑被同運使用的條例,這裡講的是性別保障不包含性傾向保障,還說這樣的理解很「奇特」,我自己是從沒把性別當性傾向用啦。還說如果性傾向是否先天還未定,然而後面說「就算這推理正確,性別也不該把性傾向讀進去」怎麼感覺在跳針= = 推理正確接下來不是該說先天的性傾向差異就該被保障嗎
接下來講人權的無限擴張危機。這是比較有道理的。但裡面提到的例子有一夜情、濫交、3p、多p不該被說是人權而被法律接納,這和同運訴求的又不一樣了。
那些例子是「可不為卻為之」,同運的訴求對象卻是「先天不同條件者也該可為之」。簡單的例子就是,有些其實女生也能做的工作卻「限男性」,這樣是不是違法?同樣的,婚姻是其實同志也可以做得很好卻「限異志」,同運才會稟此理念。
但這其實牽涉到「婚姻」的定義。另外,也牽涉到同志究竟是「可不為」還是「先天不同條件」?因此唯一的爭議點只在這兩個地方,在這些以外的爭辯怎麼看都是站不住腳的。
只能說,反對的異志是永遠無法知道身為同志究竟是不是「可不為」的。當然這裡又多了一個可以探討的點是:如何「觀察」同志是否是個人的選擇行為。
其實這就像之前李厚厚說的,不能因為極少數同志在龐大壓力下讓自己愛異性,最後宣稱自己變異志,就表示這論點站得住腳。至於這句話有很多可以解釋的地方,我現在有點懶得講,不過也不表示我現在對這個部分很能辯論之類的,因為這確實是一個可以探討的議題。
裡面還提到,同運平權造成另類霸權,如美果有人因為不同意同性婚姻而被降職或解雇。這確實該譴責。
恩,這裡終於又有一個有道理的。「婚姻作為社會制度並非基本福利,而是對某種生活方式賦予榮譽和肯定,是一種推崇和獎勵,這當然要考慮哪種生活方式包含哪些美德、促進哪些美善,因而值得肯定和獎勵」
是的,這就是同運在訴求的,希望改變對婚姻的定義
但這裡又有問題了。他拿香港的綜援(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人人可申請)和大紫荊獎(給對社會有重大貢獻者)做例子,說若每個人都可拿大紫荊獎,那原有的獎勵和嘉許就蕩然無存,說婚姻不是綜援,是大紫荊獎。這我已經懶得吐槽了,婚姻一直都是像綜援吧,說同性婚姻不該拿大紫荊獎,這不是歧視是什麼= =
又來了,這裡又提到用「公平」來看事情,說成年人不可結婚但少年人可,是不是不公平?再次曲解同運的訴求,一直跳針= = 這條法律的意思是:少年人長大就可以結婚了嘛!可是同志不會變成異志啊= = 是的,這又牽涉到「同志到底是選擇行為,還是先天行為」,除在這上面辯論外大概都有問題。
這一頁的最後說到各種對婚姻的理解,說如果同運要求開放其中一種,那其它的是不是也要開放。直接舉一個簡單例子就好:多年前開放女性選舉權時,也有人說:那是不是動物也可以投票?
::第四頁::
「考慮同性婚姻是否應該合法化時,我們應該問這樣做是否能促進最大程度的公共利益。」
同志比例很大啊,至少不會比原住民少吧。助於原住民的條款有促進的話,那同志怎麼會沒有。
這裡提到「同性婚姻是否會破壞一夫一妻制?」他說同運所表示的「兩者可並存」並非他們能接受的論點。因為只要開放了同性婚姻,那之後雙性戀的三人婚姻也會興起,等等,會崩壞一夫一妻制。
這可能要先搞清楚「破壞一夫一妻制」的意思。如果是說原本的異性戀成為夫妻的管道會不會受影響?不會。如果是說社會長久以來維繫的一夫一妻制會不會崩解?那當然會啊,現在同運不就是要求修正對婚姻的定義嗎!
這邊寫了一個比較合理的辯論點。
有的同運在提倡激進的性哲學,不把同性婚姻當最終目標,現在對一夫一妻制做檢討,也正是時候爭取一夫多妻制了。不少同運活躍份子想要破除人們對雜交/多個性伴侶的限制,根本地轉化家庭的概念。
這感覺和「女人可投票,將來會不會說動物也可投票?」的觀點很像。並不是所有挺同運者都是激進分子,我覺得要把眼光放在現在的訴求上。因為如果是其它更未來的訴求,連署人數是不一定的。看待一個社會運動,不應該把揣測的未來想像自行加諸在運動的訴求裡面,因為支持的人數是會因為訴求而有所變動的。
至少現階段所挺的同性婚姻,是讓許多同志能有正當的名目能領養、或是有結合儀式等,確實是不會影響到現存的異志夫妻存續問題,因為同志不會用到異志結婚制度,異志也不會用到同志結婚制度,這是兩個獨立的族群是否享有同樣權益的問題。
另外,還說支持同性婚姻者會想淡化婚姻和家庭的重要性,說劉關張是否也可以組成家庭?我想這又扯遠了。為什麼這麼簡單的同志人權都可以扯到這麼遠我真的有點煩= =
恩,終於到一個我覺得比較站得住腳的辯論點。
這裡表示:同性戀與異性戀等同嗎?只有異性戀原則上可繁衍後代和建立家庭。而同性性交達不到這意義,存在著不完整性。有的異性戀夫婦不孕,但他們的性行為類型、身體結構與其它異性戀者無異,只是某些關節出了差錯,造成目標不能達成。或謂同性戀者也可以收養孩子,但同性戀父母始終不能說孩子是愛情自然而生的結晶品,同性戀者的孩子一定牽涉第三者的基因。
好吧,我收回剛剛那句話。看到後來又覺得變狗屎。懶得講了。所以領養的夫妻該離離婚了是吧,誰教他們要有環節出差錯。
::第五頁::
好多頁哦....
「對比起異性戀者,同性戀生活方式整體而言較不健康。男同性戀者傾向濫交,他們的性伴侶數目相對大得多。所謂忠實的同性伴侶其實很多時都容許對方在外面攪關係。」狗屎。不解釋。少用個案來靠北。而且別忘了這是在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的情形下做的統計。
好了,下面這個論點是我深深認同,而且我也希望自己身體力行的點。「男同性戀者其中一個主要性交方式是肛交,而肛門可不是設計給性交的場所。」所以我認為同志的健康教育應納入課本,教導同志有關於肛交的風險。
這裡開始個案開砲了。這裡說同志的身心健康都有甚大問題。這讓我想到ML教的,sampling的distribution很重要。如果異性結婚不合法,異志的心理會不會也是不健康呢。
噢好吧,馬上就有提到這件事了。
它說Wiscnsin和麻省都通過同性婚姻法,結果同志的逃學、感到悲哀絕望、試圖自殺率增加。這真的要深入研究了,這是個極需做研究的議題。
當然我個人猜測是取樣問題啦... 或是地區的個案,社會的包容度很差因此環境並沒有真正變友善
我決定用跳的了,中間的我就不個別回了不然我寫不完。當然這不是表示我要完全否定中間的論述,我只是想提出一些質疑而已。
:: 第六頁 ::
終於有個有建設性的論點了。「為何讓不育的異性戀者結婚?」
「不育的異性戀夫婦間的性行為,仍然是與同性戀者的行為截然不同的。這就像是一個壞了的電視機仍然能從它的設計看出它是一個電視機。婚姻保障的是一體的結合,這種性關係原則上是與生育掛勾的,但這是從大體的結構和設計著眼,而不是指個別的性行為,因為就算是男與女的交合也不是每次都導致生育。按這理解,不育的異性夫婦的關係仍然可受法律保帳。然而同性性教卻是在原則上已不能生育,所以不應納入保障範圍。」
「批評者似乎想透過一些不育的父母的例子,去論證婚姻和生育沒有內在關係。....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若有孩子誕生,他會有兩位負責任的家長,一位母親和一位父親,他們彼此獻身,也獻身給孩子。要達成這目的,社會從來也不需要,也永遠不可能去要求每對結了婚的配偶都生孩子。」
這個我是不反對。因此上面的伴侶盟所提的草案書裡說,可以為同性伴侶設立一個契約制度,並不像異性婚姻那樣綁住,同時又賦予同性伴侶者一些更深的法律保障。雖然這樣子其實對改善社會同志的歧視眼光,不見得有幫助。
話說讓同性婚姻合法化,背後是期待可以因為同婚合法而改變社會對同志的觀感這樣。
這一分除了最後一頁比較站得住腳,前面根本一堆狗屎= = 寫給反同婚者自爽而已,不知道在說服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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